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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1-01 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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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杜绝各类招生违规行为,根据陕教高【2012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和《陕西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招生工作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现在重申成人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相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招生资格的确认
   
(一)参加当年招生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备案的成人教育教学点,且和我院签署联合办学合同的教学点。
   
(二)凡未和我院签署办学合同的单位,不得参与当年的招生工作。
   
(三)每年招生工作开展前已被撤销教学点的单位不得参与以后的招生工作。当年招生专业与计划已上报教育厅但其后被撤销的教学点,亦不得再参与当年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四)各教学点不得在站点所在地之外另设立第二教学点,搞“站中站”,不得以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办学、招生等协议。
   
(五)各教学点与陕西中医药大学签订的办学协议到期后,如未续签协议的,不得继续从事成人教育的招生工作,招生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所在地市县(区)招生办报名,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确认,任何人不得干涉。坚决反对个别人或个别单位控制考生,以利益为导向有组织的统一填写通信地址与联系电话。报名表上必须是考生自己的联系的话,凡统一填写招生老师电话或统一填写教学部电话的一律不予注册。
   
(二)所有教学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报名和招揽生源。
   
三、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的确定
   
(一)各教学点必须于当年510之前上报当年的招生宣传册和招生专业与计划,如有延误,责任自负。
   
(二)各教学点报送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专业,不得超范围设立招生专业。
   
(三)各教学点每年的招生专业需填报申请表且经我院批准后才能确定。
   
(四)对于各教学点个别专业招生人数较少,不能开班的专业,由总校依据当年招生计划的总规模和报名人数适当调整,各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招生宣传工作
   
(一)各教学点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政策,准确把握成人教育办学形式的性质和特点,自觉维护陕西中医药大学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在招生宣传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的一切活动。
   
(二)各教学点必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作为招生宣传的主体资料,如有特殊需求另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签字批准,方可印制发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三)必须准确、清楚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及教学点的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不得把成人教育和其他层次的学历班、各类培训班混合宣传、混搭收取学费。
   
(四)招生宣传活动中,不得向考生作出与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和陕西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管理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承诺,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活动。
   
(五)严禁各教学点私自刻制带有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XX教学点字样的公章。
   
(六)各教学点应在所处地区以内进行招生宣传工作,不得跨省区、跨市县招揽生源,造成各站点之间的无秩序竞争。未设立教学点的地区,采取相邻就近靠拢宣传招生的原则。如不遵守规定,将停止其招生资格一年。
   
五、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办必须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各教学点不得参与和干扰录取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录取计划,不得无计划录生,不得超计划录生,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
   
(三)各教学点不得私自招收超前生进修生”“跟班生等。如有违规招揽生源,后果自负。一经发现,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并作出严肃处理。
   
(四)2015级、2016级老生必须严格按照我院2007年制定的陕西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乱收费,也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收费标准。

(四)2017级新生必须严格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调整成人系列高等教育学制及学费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乱收费,也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收费标准。
   
六、学生学习地点的确认
  
(一)已录取的成人教育学生,将按考生报名时所留的通信地址,就近分配学生的学习地点(教学点),确有特殊情况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书面说明。经学校批准后,按要求分配学生学习站点。
   
(二)凡正在某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的学生,但报考我校成人教育某专业并被录取的学生,相关单位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书面说明,在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有签字名册),经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其要求分配学生学习站点。
   
(三)已被撤销的或陕西中医药大学已明确无招生资格的单位(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学校招生办将视为社会生,把这批学生分配在校内班,或就近安排合法站点进行学习,不允许其定点独立设班。
   
七、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与学生报到工作
   
(一) 学校招生办在相关省份录取工作结束后的二十日之内,按学生报考时所填写的地址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发放通知书的邮寄存根将保留至学生毕业。如若学生地址填写有误,学生必须事先向招生办说明,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学生收到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后,必须按要求时间办理报到手续。未交费或未按时报到者,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将将按放弃入学资格对待。
   
(三)各教学点必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加盖公章的站点所属学生的报到名册报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籍科,考籍科应造表登记。逾期将不予注册,造成的后果由该教学点负责。
    
八、以上规定于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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