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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9-25 18: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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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陕西省《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工作检查指标体系》、《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改革提高高等继续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陕西中医药大学与省内外的乙方单位签署联合办学合同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生源、协助招生、开展教学活动、负责本点学生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接受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指导和管理,对陕西中医药大学负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办学信誉,同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陕西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要求

(一) 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要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教学点设置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以上城市,县(市)级城市原则上不设立教学点。未经主办学校同意,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不得擅自挂牌。

(二) 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 资质合法。规定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 备案批准。学校在省内设置的教学点需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批准;跨省设置的教学点需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经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资质要求

设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质,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医院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二) 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三)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且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其办学条件符合陕西省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点合格评估检查指标体系标准相应要求的单位;

第八条 设置条件

(一) 设点单位应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所要求的办学场地,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条件,并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独立的财务管理。

(二) 具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一定的办学经验,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 具有较充足的生源,第一年招生人数在100人以上,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 具有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

(五) 设点单位必须与陕西中医药大学依法签订“合作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一年一签。

第九条  布点要求

(一)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地级市,省会城市教学点布局按一区一点,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在乡镇设点。

(二) 同一设点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接受3所主办高校的设点,且开设同一层次的专业不得类同,严禁设点单位设立点外办学点即站中站。

第十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校外教学点章程。校外教学点章程包括:名称、站址、职责、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原则上每年招生人数不少于100人。且单科专业招生人数低于10人,管理费上缴50%,学生到校本部上课。教学点必须在划定自己区域和公共区域招生,不得到他人所在的区域招生。

第十二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一) 具有满足办学条件的独立办公场所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固定教室,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和教学场所符合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二) 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10台以上。

(三) 具备带宽100M以上局域网络系统,并能正常接入互联网。

(四) 具备满足开设专业实践要求的实验室、实习场所或建设相对固定的教学点外合作实验、实习基地,能保证学生必要的实习和实践。

(五) 具备解决集中面授期间学生的食宿条件。

第十三条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 校外教学点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业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业务熟悉、工作稳定、数量充足,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在籍学生数200人及以下,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在籍学生数200人以上,按每超过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

(二) 主任、副主任及管理人员由校外教学点提名,报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备案。教学点主任按年由陕西中医药大学聘任

(三) 校外教学点应当拥有与所开办专业相适应的合格、稳定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队伍。

相关专业学生数100人及以下,辅导教师人数不少于3人;相关专业学生数100人以上,生师比按40:1比例配备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且有高校教师资格。就地聘任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报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聘任的主讲教师必须是同层次高校,同专业同课程授课达三轮以上,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数量应根据所设专业的情况及就读人数而足额配备,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三) 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

   第十四条 教学点设置程序

(一) 申请设置教学点的单位,需填写《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每年3月10日前报当地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 3月31日前向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单位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派人实际考察,提请学校主管校长研究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批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三) 教学点名称设置:省内教学点统一使用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站牌编号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二) 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三) 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四) 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 校外教学点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方案。

(六) 校外教学点和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双方职责

第十七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进行审核确定。

(二) 依照建点协议,协商审核正副主任人选。

(三) 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

(四) 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并监督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五) 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六) 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定教学计划,审核校外教学点拟聘任非本校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监控教学环节,审查校外教学点上报的教学材料,确保面授时间;统一配订校外教学点成人教学使用的全部公共基础课及专业主干课程教材;

(七) 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审查校外教学点考试命题,负责校外教学点考试巡考,审核校外教学点考试成绩;负责抽查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八)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九) 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十) 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十一) 负责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 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陕西中医药大学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严禁超出陕西中医药大学授权专业范围招生。

(二) 协助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 严格执行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协助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抽考工作。

(四)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五) 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 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陕西省教育厅进行检查。及时向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各项教学材 料。

(七) 负责该点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学员面授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及管理
(一) 校外教学点根据本单位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于每年五月十日前向我院招生部门上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层次和招生人数及招生人员登记表备案。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能再与其它高校举办与我校相同形式、相同层次的专业。
(二) 我院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指标,与设站单位商定并签订当年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三) 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我院批准的对外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发布。宣传中不得违背招生政策、不得夸大或隐瞒招生信息。我校每年在招生开始(5月8日——5月30日)将会向各校外教学点发放统一的招生宣传简章,简章含有各合格教学点的详细信息。
(四) 校外教学点未经我院授权,不得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委托招生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五)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当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以前,将本站组织的参加当年成人高考的考生真实信息名单和陕西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登记表(区县)上报我院,对信息不真实教学点进行处罚。
(六) 我院遵照当年教育厅、考试管理中心招生规定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当年正式录取的新生名册、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在录生完成后一月内反馈各校外教学点。
(七) 校外教学点要积极协助做好新生录取和注册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报到学生名册上报学院,以便注册。未按时上报者当年不予注册并进行处罚。
(八) 当年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九) 凡从外校(院)转入我院的新生,应符合转学条件且事先征得我院主管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来我院办理。
(十) 新生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转专业每年级每个教学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人,不能跨类别、不能转学习形式。凡申请转专业者必须在第一学年内主干课考试成绩九十分以上,申请人需本人来我校办理,不受理任何委托。
(十一) 校外教学点办学规模原则上在校人数不少于300人,对年招生数少于100人的,对其亮黄牌,连续三年亮黄牌者,考虑终止与其合作。
(十二) 招生区域划分:省会城市及地级市(按行政区划)内每区设一个教学点的原则划定招生区域设立教学点,每点根据交通情况可辖2-4县(关中地区最多直辖2县,陕南陕北地区最多直辖4县),设点行政区为教学点直辖区域,享受区域直保政策,为方便学员就近参加面授学习,其它教学点不准进入该区域招生;就近的2-4县为教学点非直属保护区域,其他教学点(如学员自愿)在该区域招生人数不超过3人;其它县域为共享区域,共享区域教学点可以自由招生。招生任务的确定按该点前三年招生人数平均数结合辖县人口数确定(直辖区域每万人最少招收2人,非直辖区域每万人最少招收1人)。教学点学员调整可以根据学员就近自愿亙补原则或给予一定补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管理

(一) 校外教学点应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其内容:介绍学校和校外教学点概况,成人教育特点、规律及要求、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学习方法等。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的有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学习纪律、学习态度和学习目的的教育。
(二) 校外教学点所需教材及教学辅导用书需选用我院指定教材,在规定时间内将教材预订计划书面报我院教学科,委托由我院统一招标购买,也可以自行采购。
(三) 校外教学点必须将所有涉及到教学教务工作的资料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存档,如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注册报到登记表;上课考勤表;奖励、处分决定;考试成绩册;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学籍有变动学生的申请表及批复表;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签名表;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上述教学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有些档案必须是长期保存甚至是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四)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学生毕业前向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我院固定格式的成绩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并将办理毕业证书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按要求及规定时间报送我院学籍科。 

(五) 校外教学点必须根据我院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各种统计报表及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教学管理
  (一) 聘任教师
    校外教学点的主讲教师由我院聘任,校外教学点也可向我院推荐教师并于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末报我院审批。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吐词清晰,表达流畅;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专业工作经验、学术研究水平。
  2.聘用原则
  (1)从教学科研或从业领域、专业背景与拟任教的课程相一致或接近;
  (2)大学教师系列人员优先于非教师系列人员;
  (3)有相关教学经验或专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面授
  1.面授是教师指导学生深入、系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课堂教学活动,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校外教学点必须按学校每学期各专业层次教学计划任务安排面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课时安排课表,课表提前二月报我院,调整课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2.面授期间,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着重讲授重点、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面授期间还应安排适量的测验和作业,并定期批改、辅导答疑,帮助学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问题。
  3.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面授期间的学生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面授期间的考勤工作。
  4.每次面授结束后,校外教学点都要填写《教学情况登记表》,并做好面授教师授课记录和学员考勤记录,及时报送我院教学工作部。

(三) 教学要求

1.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试命题坚持四统一。

2.主干课由陕西中医药大学下派主讲教师授课,主干课实行全省统考。

3.校外教学点主讲教师聘用,由教学点负责,教师资料上报学校备案。(聘任的主讲教师职称副高以上,可以参加主干课面授)

4.公共课、医学基础课可组织网上面授学习。

5.主干课要以集中面授为主,以我校网上精品课程网络视频教学为辅,两者相结合。集中面授学时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要求学时。

6.两年对教学点聘任的教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
 (四) 考核
  1.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各校外教学点必须抓好考核工作,严格考场纪律。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3.考核前,校外教学点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对考生进行考前资格审查。
  (  成绩
  考试成绩执行综合计分制方法:考试成绩占70分,作业占20分,考勤占10分。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及时地评定考试成绩,填写成绩单并签署教师姓名。
  (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1.校外教学点应认真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
2.学生应按有关要求撰写论文并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保证整个撰写过程至少经过两次以上指导。毕业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
  (一) 新生入学后,校外教学点协助我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送有关部门查究。
  (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外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三) 校外教学点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院。复查的内容包括:在籍生按专业、形式、层次的分布情况,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年来学籍变动情况统计(含转站、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留级)。
  (四) 学生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转站、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站(点)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转学在大一第二学期未假期、转专业应在在大一第二学期初九月上旬进行,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办理,跨省转学原则上不予受理,成人高考科目不同的专业间不能互转。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 校外教学点须在我院指定时间内,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院,由我院进行审核、统计、汇总。
  (二) 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我院初审合格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教务处报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我院负责学位证书的印制和颁发。
  (三) 学生凡学籍档案、毕业鉴定等资料不齐及欠费者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执行新授予细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降低标准收费和另立项目收费。学费应按学年标准统一缴费收取,并出具规范票据,不得跨学年预收。每学年专科学费2600元;专升本学费2800元。

(二) 教材由学校统一版本,学生自愿购买,需购买教材的学生,教材费应按学年统一预收300元,并出具规范票据,不得跨学年预收或多收。教材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材,严禁挪作他用。并在学生学业结束后即第五学期末,及时进行教材费结算。

(三) 校外教学点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酬金、教学点主任管理人员酬金,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四) 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时间、比例、学生实际人数(在读学生数)将管理费用汇至陕西中医药大学财务处。

(五) 学校派遗的主干课授课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课时费由校外教学点按学时一次结算。课时费标准为:中级、副高、高级职称三档分别按50元60元70元计算。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年检

第二十六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设站单位资格齐备

2、领导重视程度

3、设站规划与实施

4、协议执行情况

5、规范收费情况

6、生源情况

7、教学条件

8、办公条件

9、师资队伍建设

10、面授教学执行情况

11、实验、实训、实习情况

12、考试与考风

13、学生管理与教育

14、学籍资料上缴情况

15、学生后勤管理与服务

16、组织机构与管理队伍

17、学位通过率

18、规范招生情况

19、参加会议

20、学员对教学点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年检等级评定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年检工作结束后,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一)、优秀

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办学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年招生学员500人以上,学员反映良好。得分八十五分以上,评定为优秀进行授牌表彰。

(二)、良好

     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办学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年招生学员300人以上,学员反映良好。得分七十五分以上,评定为良好并进行表彰。

(三)、合格

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办学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年招生学员100人以上,学员反映良好。得分六十分以上,评定为合格。

(四)不合格

得分六十分以下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和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发生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

3)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4)私刻带有 陕西中医药大学内容公章,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5)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

6)扣留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等重要文书谋利。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8)虚报、瞒报学生信息(如学生基本信息、学生成绩等)。

9)招生人数未达到100人的校外教学点。

10)未能按时上缴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经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年检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年检程序

(一) 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表。

(二)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检查。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校外教学点逐一作等级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底以前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第七章 文件归档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高教学点管理水平,强化文件资料的管理、使用,各站应及时将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文件资料,按归档要求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目录,详见附录。

第八章 适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的校外教学点。

第九章 校外教学点奖惩细则

(一)、年检优秀等级奖励

评定为优秀进行授牌表彰奖励人民帀壹万元整。

(二)、年检良好 等级奖励

     评定为良好进行表彰奖励人民帀伍仟元整

(三)、年检合格等级奖励

评定为合格奖励人民帀贰仟元整。

(四)、年检不合格等级处罚

1)违反国家和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发生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停止招生并处罚金人民帀贰万元整。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双倍退还多收费用,处罚金人民帀贰万元整。

3)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处罚金人民帀贰万元整。

4)私刻带有 陕西中医药大学内容公章,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处罚金人民帀贰万元整;

5)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处罚金人民帀壹万元整。

6)扣留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等重要文书谋利;处罚金人民帀壹万元整。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并处罚金人民帀壹万元整。

8)虚报、瞒报学生信息(如学生基本信息、学生成绩等);处罚金人民帀伍仟元整。

9)招生人数未达到100人的校外教学点;处罚金人民帀伍仟元整。

(四)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1)未按办学协议规定时间(6月30日)上缴管理费,按总金额3%每月收取滞纳金,超过(12月30日)按总金额5%每月收取滞纳金。

2)教学点未按时间给学生退还预收的教材费,处罚金人民帀伍仟元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3)未签订招生委托书,转移招生权,进行违规招生。

4)跨区域在其他地市区级教学点直辖区域内招生。

5)在新生入学注册时巧立名目乱收注册费、提档费、报名费等,不进行入学教育。

6)上报新生入学资料逾期一周者(3月31日)。

7)毕业生档案资料、电子照片逾期一周者。(11月30日)

8)毕业证发放仅现教学点按规程集体办理,如有一次指派学员来校办理毕业手续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9)报招生计划、宣传资料逾期一周者。(5月10日)

10)转专业学生资料逾期一周者(9月15日)、退学资料逾期一周者(6月30日)。

11)检查发现不按教学计划要求授课,考试管理不规范,考风考纪差,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

12)考试不按继续教育学院发布《通知》上报统计资料,逾期一周者。阅卷卷面打分未按继续教育学院考籍办公室要求者。

13)毕业考试组织不力,教学点有10人以上未按时参加毕业统考。

14)学位英语考试组织不力,教学点学生违纪人数超过10人,带队老师未按时到场。

 

第十章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归档文件资料目录
  (一)教学文件及资料
  1.教学计划
  2.年度开课计划
  3.课程安排表
  4.教学大纲
  5.自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
  6.教案、教学日历、课程小结
  7.任课教师名单及简历
  8.聘用教师申请表
  9.面授考勤记录
  10.学生自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记录
  11.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及批阅记录
  12.考试纪律、考核办法及考场记录
  13.学生成绩总表
  14.学生奖惩材料 
  15.教师、工作人员评优材料
  16.教学检查记录、教学检查各类调查表及材料
  17.教学检查总结、学期工作总结
  18.教学研究材料
  19.各种年度报表及统计分析材料
  20.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总结分析材料
  21.教材目录
  22.其它
  (二)学籍管理文件
  1.新生录取名册
  2.新生报到注册材料
  3.学生注册名单报告表
  4.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5.学生成绩册
  6.学生统考成绩及记录
  7.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报批材料
  8.学生毕业、结业、肆业及授予学位材料及记录
  9.毕业生登记表
  10.毕业生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登记表
  11.其他毕业合影
  (三)综合管理文件(长期)
  1.设站协议
  2.校外教学点上级主管部门和我院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3.校外教学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我院上报文件
  4.校外教学点向学生发出的文件、通知
  5.校外教学点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会议记录
  6.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点的各类规章制度书、实验指导书
  7. 校外教学点印制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
  8. 其他教学点工作会议资料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