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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2-24 1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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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秩序,秉承“精诚仁朴”的校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在申请相应学位并通过后获得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修业年限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

第十条 专升本最长修业年限为4.5年(含休学)。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入学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向学校缴纳学费,并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属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点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时,教学点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参照第十三条之规定)。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身份证、录取名册、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档案等相关身份信息及照片是否一致;

(三)专升本新生的前置学历是否具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照顾类新生是否符合相应照顾政策;

(四)录取到医学门类专业和护理学专业的新生是否符合录取专业的行业资格准入条件;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学习、生活。

专升本前置学历待清查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时提交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予以审核,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者,取消学籍。

入学资格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和录取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复查中发现有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的,可按第十五条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身心状况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接到学校审查合格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由本人向教学点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者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学点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核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退役后二年,应在退役后二年内携带相关资料返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十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者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并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教学点进行更正、报备。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实施学年注册制度。学生须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缴清学费,并到所在教学点办理学年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限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凡未完成学年注册且逾期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或暂缓注册逾期者,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第四十四条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线上课程考核和面授课程考核。线上课程考核使用教学平台进行;面授课程考核由学校统一命题,安排闭卷考试。学生须按时参加考试。

线上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总评成绩实行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由线上课件学习时长、登录学习平台次数、线上作业成绩三部分构成;总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视为该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面授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总评成绩实行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作业和考勤两部分组成,作业占20%,考勤占10%;总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视为该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公应附单位证明),经所在教学点审核,报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考籍管理科批准,方可缓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缓考成绩参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办法计算;如缓考不及格或因故请假,该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如缓考又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0”分记,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准予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补考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通知为准。补考不予办理缓考,无故缺考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五条 线上课程考核全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凡考核中系统比对不通过者,该科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六条 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成绩复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全程参加网络课程教学、集中面授教学等主要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单科线上课程平时成绩不足60分者;

(二)单科面授课程无故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学时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评审或实践综合技能考核采用四级分制﹝不及格:60(不含)分以下、及格:60(含)-75分、良好:75(含)-85分、优秀:85(含)-100分﹞评定,每个学生在规定时限内均有两次论文评审或实践综合技能考核机会,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三十条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学士学位主干课考试。学位主干课考试一般在每学年的上半学年举行(不予安排补考或缓考)。

第六章 升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一个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一般按学年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留级前考核的课程,成绩合格,留级后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按下一年级编入班级跟班就读,并按编入班级学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教学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科类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教学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转学者本人持拟转入院校和其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公函,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距毕业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者,必须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转入专业原则上与前置学历专业一致,或持有转入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转入临床医学类专业者,必须持有转入专业相关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且执业资格证书获取时间必须早于成人高考报名时间;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调整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教学点。申请转教学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教学点及转入教学点同意,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双方教学点须做好学生档案的交接工作,转入教学点负责学生的后续教学及管理工作。两教学点无同级相同专业时,不得转教学点。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八周者;

(二)出国(境)留学,连续八周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学点核实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应在退役后二年内携带相关资料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教学点提交复学申请(因病复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学点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完成学年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或暂缓注册逾期者;

(二)一学期课程考核全部不及格者;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一学期仍有四门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有五门不及格者,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留级后又出现课程考核不及格且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四)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迟毕业等);

(六)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毕业论文或参加实践综合技能考核者;

(七)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八)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九)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第四十五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所在教学点提交退学申请,由教学点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涉及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属情况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退学处理结果由教学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示时间三十日,视同通知学生本人。对于退学并且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费事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办理,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信息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教育部要求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核对个人基本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有误,须立即向所属教学点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学生本人不及时核对信息、不及时提交信息修改申请或无法提交所要求的佐证材料而导致的不能正常毕业等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发生变更,学生本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等)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由教学点进行初审,无误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考籍管理科复审,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上传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有误,但学生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录取数据进行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为不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原则上最后一学期不再受理学生申请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应及时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采集后应及时登录学信网校对图像信息,如发现图像信息有误,须提交修改申请;学生因个人不及时校对或发现图像信息有误后未按要求提交修改申请而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等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基本信息经学信网学历注册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毕业证书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延期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综合技能考核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结业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结业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安排重修相关课程并参加考核、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或补考实践综合技能考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少于一学年的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本人可申请延期毕业一年,经批准,延期毕业学生应按跟班就读班级学费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延期毕业只能申请一次,须于应届毕业前两个月提交申请。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凡符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具体授予学位条件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已毕业学生不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证书认证的资格。

第十三章 档案、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奖励处分材料等。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并转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接收部门。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报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领取毕业证书,超过三年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保存其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者,经教学点推荐,学校审核后,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先告知学生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受处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与处分,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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