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3-06 18:04:04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强化依法治校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具有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适用本办法,其它非学历教育者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以下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聚众闹

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管制拘役、徒刑者;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酗酒、赌赙、吸毒、打架斗殴,情节和危害严重且影响恶劣者;

()考试严重违纪或严重作弊,经教育不改者;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

()酒、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经教育不改者;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情节严重者;

()在校内张贴大小字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者:

()参与聚众打架,情节严重且不承认错误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动手打人,有意扩大事态,使人致伤者;挑唆、煽动他人打架,情节严重,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致伤后果者;

()在校内公共活动中,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批评劝阻,蓄意起哄、捣乱、滋事,有意扰乱秩序者;

()破坏、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

()违规行事,因个人原因引发火灾、盗窃等治安案件,造成一定损失者;

()看听淫秽录相、录音等黄色制品,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道德意识差,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者;

()伪造、涂改、骗取证件、介绍信、证明信者;

()考试违纪或作弊,又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拒绝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十一)参与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活动,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严重违犯学校纪律,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与扰乱校园秩序的闹事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

()参与结伙打架或以劝阻打架为名、起哄、煽动、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以致酿成事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屡有小偷小摸又不认错改正者;

()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酒瓶、燃鞭炮、燃火等,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又不听劝阻者;

()随意损坏公物、毁坏校园花木,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造成一定损失者;

()思想道德不健康,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在男女交往中,有意损害对方,严重干扰其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非法行医,骗取他人钱财,经教育不改者;

()参加思想颓废、迷信类组织,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

()参与违纪事件,在组织调查了解时,不予配合或提供伪证,故意干扰事件调查处理者;   

(十一)考试违纪或作弊,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和警告,无理纠缠,影响考场秩序者;

(十二)有与上述性质、细节类似的其他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重处分:

()违规、违纪,证据确实,本人拒不承认错误者;

()违法违规违纪两条以上并犯者;

()受处分后再次违纪者;

()对检举人、证明人、当事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的处理,应当由校级有关会议决定。其它种类的处分决定,须报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同意。毕业生不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即一年内确有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开除其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处分事实、理由和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分别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既要严肃对待,又要热情帮助,耐心说服教育。处理学生应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所给处分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正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 2009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29—33271436(党政办)

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北校区) 邮政编码:712083

陕ICP备0500161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