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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9-30 1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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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继续教育学院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继续教育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所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分纪委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组成,并指定专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1、党建工作: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

2、目标计划:教学点建设与评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点建设项目,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3、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特色办学,质量控制,人才培养方案;

4、队伍建设:教职工的评先评优、聘免、考核与奖惩,后备干部推荐;

5、学生管理:招生、毕业、评先评优、学籍异动,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重大违纪的处分等工作;

6、经费收支: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物资设备采购、大额资金使用;

7、其他: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决议;

2、研究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

3、研究安全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4、研究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后备干部推荐等事项;

5、研究教职工的奖惩考核、评先评优和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6、研究工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事项;

7、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点建设项目,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事项;

2、研究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特色办学,质量控制,人才培养方案等事项;

3、研究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进修学习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4、研究招生计划制定、学生毕业,学籍异动,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重大违纪的处分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5、研究大额资金使用、物资设备采购、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创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年底绩效工资调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6、研究校外教学点建设、校企合作及其他对外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7、院长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研究决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与院长提出,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须提前通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 / 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七条 因没有按议事规则商讨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招标采购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凡属公示、公开的,要及时以不同形式向师生公示、公开;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反馈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传达至师生员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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