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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规定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3-06 08: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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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证考试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规、违纪认定,其答卷成绩折扣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书籍等物品进入考场,又不按规定放在统一指定地方者;

2.坚持在非编排位置就坐进行考试者;

3.考试时间终结仍坚持继续答题者;

4.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暗号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6.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接打手机、大声喧哗且不听劝阻者;

7.有意将试卷、答卷、用过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8.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为他人说题者;

9.其他违犯考场规则或纪律的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后果者。

第三条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试卷以零分计。

第四条 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私信互传答案、手机拍照、互打手势暗号,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和警告,按

考试作弊论处,试卷以零分计。

第五条 偷看夹带书籍、笔记、纸条、手机拍照互发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和警告者,试卷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试卷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答卷者;

2.传、接试题答案纸条、手机信息或交换答卷或交换写有答案的草稿纸者;

3.违规偷用手机、无线耳机、学习机等现代电子工具答题,经劝阻后停止其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犯有与第五条、第六条性质、细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试卷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格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1.预先在身体部位或桌椅文具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2.故意撕毁或带走试题、答卷者;

3.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作弊行为提供方便者;

4.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公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取消该科考核成绩,并视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学习机、电台等现代电子通讯工具与设备作弊,又不听劝阻和警告者;

3.考试作弊3场次及以上者;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取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5.以不正当手段迫使考试有关人员为其更改答卷和其成绩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取试题或试卷者;

2.组织或参与有组织作弊者。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应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其处理意见和有关材料要及时报学籍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处分教训后,各方面表现积极,且再未发生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行为者,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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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其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验对。

二、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本等物品带进考场。不得使用计算器、手机、学习机、无线耳机等现代学习、通讯用具。草稿纸或答卷用纸由考场统一制发。

三、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铅笔、油笔或红笔书写,要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四、考生拿到试题后,先按要求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和学习形式等项,然后开始答题。若无特殊要求,答案一律写在试卷规定位置,凡写在试题上、草稿纸上或密封线以内的,答案无效。发现试题分发差错、或印刷不清、或试题本身有问题时,应举手示意询问,由监考或主考人员及时处理,但不能提出解释题意等方面的要求。

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该试卷按废卷处理。

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接打手机、不得吸烟、不得吃东西。

六、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一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时,要举手示意,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带领往返,考生因故离开考场30分钟以上者,不得继续答卷,终止其考试。

七、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也不得二次进入考场。考试时间终结,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有序排列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退场。退场时不准带走试题、试卷和使用过的草稿纸。

八、考生应理解并配合监考人员的工作,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尊重考生人格,正确履行其监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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