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秉承“精诚仁朴”的校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成人教育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政策和程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有效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日期、地点办理缴费、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入学报到之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其姓名、身份、出生日期、籍贯等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和录取审批底册完全一致。专升本新生入学时要将其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交注册人员登记,待审核后返还本人。若审核发现专科毕业证书不符合政策规定时,应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本人。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校方按上级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
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和手续的(包括伪造,涂改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等)即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本人。
第四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院校,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籍学习期间不转户籍和组织关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或集中面授时,各年级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参加面授的,以自动退学论处。
二、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评优、毕业和参加学位考试的依据。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和毕业论文评审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每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由面授出勤考核成绩、平时作业总成绩和课程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综合计,其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70%。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必须全程参加集中面授、实验实习等主要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1.一门课程缺面授课时数累计超过面授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缺实验课次数三分之一者;
3.不交作业者。
在补做实验和补交作业之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确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请假,经班主任核实情况并同意后,报学籍办公室批准,获准缺考,可作“缓考”。缓考视同正常考试,随正常补考一并安排,成绩记载时不标注“补考”字样,并按所考成绩记分。若缓考不及格,视情节并由考生本人提出补考申请,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性补考。若缓考时又因故请假,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纳入正常的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按零分记,并标注“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凡补考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分,记载时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在成绩档案上记录“作弊”字样,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还要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对其错误认识深刻、且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补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由学生本人写出小结,经教学点审评,班主任签字认定,最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三、考勤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集中面授、答疑辅导等各项教学环节,不得缺勤或迟到早退。各教学点要对学生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进行严格考勤,不得无故旷课。
第十七条集中面授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因公出差请假须持单位证明,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须在面授前一周履行请假手续,凡请假未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分。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4~7天由教学办公室主任批准,7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考勤统计表、请假条及其有关证明统一留存教学办公室备查。
四、升级、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一条 留级生随原班级试读,原不及格课程可以通过重修来完成。试读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应转为正式生。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则作退学处理。
留级生要求试读的,由本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为学制加二年。
第二十三条 课程门数计算:
l.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仍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
3.考查课程门数计算与考试课程门数同等计算,不打折扣。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者,经学校同意后,由转学者本人持拟转入院校和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公函,到有关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它院校的学生需转入本校学习的,须持本人申请、转出院校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意见,并持原院校招生录取审批表、转学证明、已学课程成绩证明和学籍档案等办理转学手续后编入对应专业、年级学习。
毕业年级一般不接收转学学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转专业者,持相关证明,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每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获准转专业的,应从所转专业一年级学起。其它时间段不能转专业。文、理科专业不能互转(除文理兼容专业),专科不得转入本科,业余学习形式专业不得转入函授学习形式的专业。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认为必须休养或需长期治病的;
2.因工作等正当事由不能坚持参加学习的;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按照国家规定参军入伍的在籍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教学点审核同意,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为二年。在籍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九条 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休学证明、所在教学点复学意见和有关具备复学条件的凭证,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严重处分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原层次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如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缴费手续者;
2.一学期不参加集中面授者;
3.连续两次不参加主干课考试者;
4.休学期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及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超过在校最长学习时间限制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或予以退学处理:
1.在同一年级两次留级者;
2.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包括两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一学年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面授总天数二分之一者;
4.不按时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补考者;
5.不按时提交毕业论文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
7.因犯有严重错误,学校或其工作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五条 劝其退学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应有本人申请或教学点出具情况说明,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于自动退学和予以退学的学生,各教学点应书面通知本人,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三十六条 凡退学者,一律不能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凡退学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和退学费等手续。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关心班集体、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面授、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在其工作单位表现积极的学生,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优秀学员”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材料归人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其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处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者,可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其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者。
九、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对其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专业学习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其毕业生登记表须报经教学点负责人和继续教育学院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申报学位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允许门数的课程经正常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其学籍档案由校方统一封装后由本人自带转交所在工作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业余、函授学习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版权所有 © 2009 陕西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29—33271436(党政办)
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北校区) 邮政编码:71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