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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6-05-25 1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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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责任主体,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把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学校其他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协同做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与监督检查。

 学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校外教学点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设点单位按照学校要求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校外教学点日常管理工作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指导,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校外教学点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严格执行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论文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章 设置与调整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需求,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学科专业优势和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材料。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学校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 设点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配备业务精湛的专兼职管理队伍;

(二)具备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标准要求;

(三)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和考试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 学校和设点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但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设点单位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

(三)学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违反协议及中止合作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 设点单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期满或备案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一)设点单位性质、资质、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30/年的。

第十 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后,设点单位方可按照学校要求制作及悬挂站点铭牌。校外教学点命名规则为“陕西中医药大学××校外教学点

第十 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

第十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校外教学点备案信息确定校外教学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应与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资源相适应。

第十 校外教学点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招生宣传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校外教学点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十 学校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所有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保存。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学历、学位授予管理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十九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实验实训、考试考核、毕业指导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实施质量监控。

二十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发挥设点单位优势特色,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专业。新获得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开设。

第二十 学校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严格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第二十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为校外教学点配备主讲教师、辅导教师。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 学校将继续教育纳入教务处的教学计划安排、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鼓励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校内二级单位将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和业绩考核等

第二十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要求,推动校外教学点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实验实训等教学模式改革。各专业线下授理论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辅导原则上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总学时的20%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应当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日常督学和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学校对毕业论文进行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对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学校负责实践综合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替考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核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合作双方职责,结合人才培养资源供给与办学条件保障需要,合理预算,依据协议约定拨付给设点单位,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 学校定期做好校外教学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梳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各类问题,及时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三十一 学校定期开展对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备案和年检工作,对评估检查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委托专家组实地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三十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与设点单位的合作:

(一)违反国家或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

(二)被陕西省教育厅认定为年检不合格或被通报处理的;

(三)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连续两年招生人数少于30/年;

(五)被陕西省教育厅或学校认定为存在乱宣传、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学费标准等违规情况的;

(六)拒不履行或履行陕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要求或管理规定不到位,导致日常管理、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造成日常教学管理混乱或严重教学事故,致使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

(七)未经学校许可,与第三方开展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向本协议之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规定的设点单位权利义务的;

(八)无故扣留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重要文书牟利的;

(九)管理人员或辅导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以学校或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合作单位责任无关的其他活动,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一)未经学校授权,违规使用学校名称、校徽等标识,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二)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办学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

(十三)若发生重大舆情事件,学校有权单方即时终止合作,校外教学点须全权负责舆情应对与处置工作;

(十四)如查实存在代考、代写论文等情形,合作即刻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书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书

2026年度)

 

甲方:

陕西中医药大学

乙方:

 

 

为提高基层医药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地区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开展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在乙方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委托乙方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和相应教学管理工作。

二、乙方基本信息及可供使用的办学条件

(一)单位性质:                                         

(二)单位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及手机号码:                             

(四)教学点负责人及手机号码:                           

(五)教学点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六)教学场所面积:     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

(七)可供使用的教学计算机数:   台;

(八)可供使用的图书藏量:   万册,电子图书资料   万册;

(九)辅导教师:   人,教辅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

(十)教学场所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是  □否

三、校外教学点名称

陕西中医药大学                               校外教学点

四、合作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教学方式及招生专业

(一)办学层次:专升本;

(二)学习形式:业余;

(三)学    制:2.5年;

(四)教学方式:面授和线上教学相结合;

(五)招生专业:□中医学  □针灸推拿学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护理学  □医学影像学  □康复治疗学  □中药学    □医学检验技术 。

允许该教学点在陕西省       地区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与教学管理工作,招生计划为      人。

五、招生管理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考试院以及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做虚假承诺、虚假宣传;不得跨区域或点外设点组织生源;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也不得为抢生源随意降低学费标准,搞恶性竞争。

(二)乙方在年度招生宣传前,须在甲方招生办领取年度招生委托书和招生简章。乙方单独起草的其他宣传资料必须与甲方印制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且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否则均为违规宣传,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全责。

(三)乙方年度招生人数按学校分配的招生计划执行,负责组织生源工作,招生宣传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时,应向考生说明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学费标准、考试考核、实验实训、毕业证书及学位授予等相关情况。

(五)甲方按照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统考原则及陕西省成人高考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学生。

六、学籍管理

(一)甲方负责新生录取并发给“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乙方负责按甲方统一要求具体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二)乙方在新生入学报到15日内将新生登记表、花名册和档案等资料及时报送甲方,并按甲方及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初审后交甲方建立学生档案。乙方对入学资格初审结果负责。

(三)乙方须配合甲方,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新生信息核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工作事项。

(四)甲方负责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学籍注册、毕业电子注册规定履行相关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

(五)乙方须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并接受甲方检查指导和培训。

(六)学生毕业时,甲方负责组织办理学生电子注册、负责毕业资格审核和申领、发放毕业证书,乙方负责填报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手续。

七、教学管理

(一)甲方负责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不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乙方负责据此安排执行。

(二)乙方须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日常面授教学、线上教学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及结束后报送相关教学资料。

(三)各专业主干课程由甲方选派主讲教师授课,主讲教师的课时费、差旅费等酬金统一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聘请兼职辅导教师和论文指导教师,但应当按照甲方关于外聘兼职辅导教师管理办法,从严把关,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并向甲方报备,兼职教师的课时费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须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并接受甲方检查指导和培训。

(五)教育教学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网络平台教学费用)。甲方负责对乙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八、考核管理

(一)各专业课程由甲方负责考核。乙方须按照学校考试及考务要求组织做好每学期课程的组考及主干课程备考工作,主干课程考试时间及地点按要求提前十日上报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能开考。

(二)毕业论文由甲方评审;作业、实验报告、实习等资料由乙方妥善保管并报送甲方归档。

(三)乙方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甲方安排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主干课考试以及综合实践技能考核的报名及动员备考工作。

九、教学条件与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加强对教学点的指导,定期检查教学点建设及教学、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厅〔2022〕2号)等文件精神,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相关规定,须配备和健全教学点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要求,设负责人1-2人,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教师、论文指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办学基本要求,负责落实教学场地和必要的软硬件教学设施以及相关专业的实践实习场地和设施,确保教学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学生的日常管理均由乙方负责。学生奖惩由乙方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实施。

(五)学生面授期间或参加教学点组织的活动时,乙方应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及时妥善处置治安及其他意外事件,因此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事件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乙方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任何连带或补充责任。

(六)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完成教学计划且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申请毕业。

(七)乙方应协助学生与工作单位的沟通,教育学生妥善处理工学矛盾。

(八)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并完善健全自身管理工作制度。

十、学费标准、缴费方式及学费分配

(一)学费标准执行甲方之规定。本招生批次学费标准为:3350元/年/生(第三学年减半),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二)学费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通过学校官方网上缴费渠道向甲方缴纳,甲方为学生出具全额有效发票。在甲方规定的学生缴费截止日期(即新生入学报到注册、老生每学年开学注册)之前,乙方应负责督促学生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学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缴学费。

(三)根据甲乙双方工作责任,双方学费收入的分配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甲方依据乙方本批次招收学生的年度实际缴纳学费总额,按照学费分配比例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教学管理经费,并于本批次招收学生注册缴费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学费分配。双方自行承担各自职责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四)本年度签署合作协议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合作办学风险保证金,年度招生计划在499人及以下的缴纳标准为人民币拾万元,500人及以上的缴纳标准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在合作期限内,只需缴纳一次保证金。若实际招生人数增加,则需对照招生计划增加保证金缴纳金额。合作办学期间如有意外风险发生,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工作正常无意外风险发生的,甲方在双方合作办学结束时凭乙方缴纳票据予以办理合作办学风险保证金退款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严重违反协议条款,造成合作不能正常开展,即视为违约。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相应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纠纷,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生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备案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作:

1.违反国家或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

2.被陕西省教育厅认定为年检不合格或被通报处理的;

3.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

4.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连续两年招生人数少于30人/年;

5.被陕西省教育厅或学校认定为存在乱宣传、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学费标准等违规情况的;

6.拒不履行或履行陕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要求或管理规定不到位,导致日常管理、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造成日常教学管理混乱或严重教学事故,致使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

7.未经学校许可,与第三方开展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向本协议之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规定的设点单位权利义务的;

8.无故扣留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重要文书牟利的;

9.管理人员或辅导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10.以学校或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合作单位责任无关的其他活动,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11.未经学校授权,违规使用学校名称、校徽等标识,给学校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

12.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办学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

13.若发生重大舆情事件,学校有权即时终止合作,校外教学点须全权负责舆情应对与处置工作;

14.如查实存在代考、代写论文等情形。

上述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并没收保证金、有权要求乙方做好本协议年度学生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保证金金额的,乙方还应当负责甲方的实际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双方不能继续进行合作办学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由于协议自动终止、其他原因协议提前终止、解除或到期终止,协议双方仍然必须承担协议终止前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工作中的己方责任,协议终止后,协议期内所属招生年度学生后续缴纳的学费,其学费分配比例仍按本协议执行,乙方须按原协议条款做好本协议约定招生年度所属学生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所属招生年度学生培养任务结束为止,否则由违反协议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十四、其他

(一)本协议仅适用于    年招生(    年级注册)学生。

(二)乙方招生人数较少不具备开班条件者,所录取学生由甲方统一调配。

(三)本设点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陕西中医药大学(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陕西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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